1.纳税人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哪儿申报缴纳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需要每年办理备案手续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3.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四条 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定,(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 第四条其他事项规定,(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5.当纳税人首次登录《宁夏税务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时,如何进行注册登记?
答:首次登录《宁夏税务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时,需要进行注册网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a、如若该企业所属国税分局在“分设地区”,您需要选择【同时注册国、地税】;
b、如若该企业所属国税分局在“未分设地区”,您需要选择【仅注册国税】;
当您看到:“您的网报纳税人信息已注册成功”的提示时,即可登录网报。
6.当纳税人登录《宁夏税务网上申报缴税系统》,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和“登录密码”后出现提示:“您所属的纳税人已被停用”,如何处理?
答:说明您最近一次登录《宁夏税务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时使用的是税控设备或Ukey,所以“账号密码登录”方式已经自动禁止,您今后直接使用税控设备或Ukey进行登录即可。
7.当纳税人在《宁夏税务网上申报缴税系统》中,将报表填写完毕并保存后,临时退出系统并再次登录时,发现之前所填写的相应栏次无法修改或填写,如何处理?
答:您再次登录《宁夏税务网上申报缴税系统》时,首先需要进行【信息下载更新】操作后才可以进行报表修改或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