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规范(3.0版)》的工作要求,为持续推进国税局、地税局合作,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现定额核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切实保护个体工商定期定额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定,拟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区协同开展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核定(以下简称“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核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核定适用范围。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认定的,县以上税务局(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明确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核定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纳税户典型调查、自行申报定额信息明显偏低、经营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且未自行申报、经营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且未自行申报、经营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等情形可由或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
为公平税负,规避人为调节定额情形,结合我区实际,公告中对相关幅度进行了明确:
一是对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其经营所得额低于起征点5%(不含)的,明确需主管税务机关实行联合核定定额。
二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八条规定,结合我区个体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30%(不含)的,应按期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其经营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定期定额联合核定。
(三)明确协同开展定期定额户相关纳税事宜。个体工商定期定额户纳税人应当按季度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提出异议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纳税定额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